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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农村惠农政策

    信息发布者:流浪fkp
    2017-08-30 20:12:02   转载

    1、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政策依据:《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11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09年第一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云政农改〔2009〕3号)等。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是对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自然村村内户外道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原则上不向村民筹资筹劳;农民宅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来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省级财政按照中央奖补资金1∶〖KG-*2〗1配套。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我发展和自我建设的能力。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形成政府补助、部门扶持、社会捐赠、村组自筹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新机制。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中央和省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在兼顾公平、确保普遍受益的前提下,根据各县(市、区)农村实际人口、地方财力状况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情况等,实行区别对待、分类奖补。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的补助政策和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项目的奖补标准及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类别、工程投资额度、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赠等制度,报省和州(市)财政部门备案。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审批程序:1.项目申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上报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项目审批。由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3.项目实施。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议事主体组织实施。4.资金兑现。省级以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省直接拨付到县,实行事前预拨和事后报帐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采取实物或现金方式,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5.考核验收。省和州(市)对县(市、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分年度进行考核和验收。未完成计划的,相应扣减次年省对县(市、区)的奖补资金;违反政策和规定安排使用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新农村典型示范村、重点建设村和扶贫攻坚村建设

    政策依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云发〔2007〕6号)等。

    内容:"十一五"期间,在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将全省确定的5万个30户以上不同类型的自然村,分为典型示范村、重点建设村和扶贫攻坚村三个层次,分级负责,加大工作力度,率先取得实质性突破。

    (1)典型示范村。重点建设5000个具有较高标准和较强示范作用的典型示范村,充分发挥带动作用,推动新农村建设稳步开展、有序推进。典型示范村建设任务由省级负责2500个,州(市)负责2500个,每年启动500个,2年完成一批,分5年组织完成。省级典型示范村的确定:(1)30户以上的自然村;(2)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本州(市)较高水平;(3)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较完善;(4)发展有特点和带动示范作用大;(5)群众发展愿望迫切、有一定投入能力;(6)村两委和村民小组干部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干群关系好。由各州(市)按比例推荐,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重点建设村。选择15000个作为重点建设村,带动和推进全省新农村建设扎实稳步健康发展。重点建设村由省级负责建设7500个,州(市)负责建设7500个,每年启动1500个,2年完成一批,分5年组织完成。省级重点建设村的确定:(1)30户以上的自然村;(2)农民人均纯收入不低于本州(市)平均水平;(3)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较易配套完善;(4)群众发展积极性较高、有一定投入能力;(5)村两委和村民小组干部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干群关系好。由各州(市)按比例推荐,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扶贫攻坚村。结合整村推进扶贫攻坚要求,由省政府扶贫办组织完成30000个、带动州(市)完成10000个贫困村的建设任务。扶贫攻坚村的确定:贫困村的选择,要严格标准,贫困优先,以贫困村为主战场,以贫困人口为主要对象,把最困难的村、最贫穷的群众优先纳入扶持范围给予扶持,特别要优先安排建设高寒山区、边境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最贫困的村。

    工作制度:省统筹、州(市)协调、县(市、区)负责、乡镇主抓、村实施。

    3、民族团结示范村和兴边富民示范村建设

    政策依据:《云南省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族示范村"和"兴边富民示范村"建设的意见》(云族〔2006〕18号)等。

    建设方式和申报程序:示范村建设以自然村为单元,整村推进,建设期为1-2年,每村由省级民族专项资金补助30万元左右。同时,要积极争取整合资金,确保示范村的投入。县级民委负责调研选点和立项申报;州市民族负责审核、督促、验收;省民委负责对选点、规划、项目的审批,并加强检查指导。

    4、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措施

    政策依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十一五"时期农村扶贫开发进程的决定》(云发〔2006〕18号)等。

    简介:坚持把整村推进作为贫困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根据各地资源条件、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发育程度的差异,区别高寒山区、山区、半山区、坝区和边境民族地区不同类型的贫困村,在县(市、区)内,因村制宜采取不同扶贫开发工作标准和扶持措施进行分类指导,切实抓好扶贫规划的编制审核,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好整村推进。"十一五"期间,中央和省财政扶贫开发资金总量的60%以上用于整村推进,确保完成规划任务。通过努力,到2010年省级扶持3万个、州市级扶持1万个,共完成4万个30户以上贫困自然村的整村推进任务。

    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0号)等。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通乡油路(水泥路)补助标准为每公里40万元,弹石路补助标准为每公里8万元;未通达的通村公路补助标准为每公里10万元;渡口改造补助标准为每个10万元,中型以上桥梁补助标准为每延米1万元。乡(镇)客运站补助标准为每个30万元,村招呼站建设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群众自愿等筹资方式安排。中央和省安排的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直接工程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不重复安排。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09〕150号)等。

    简介:财政部下达我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补助资金。2009年我省计划实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110个,利用地方债券资金安排省级配套资金11000万元。

    7、农村能源建设补助

    政策依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农办计〔2007〕3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下达农村沼气项目2009年第二批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185号)等。

    补助标准:省级实施的节柴改灶每户补助100元;农村沼气项目补助每户1500元。国债项目(含新增)农村沼气服务网点建设补助为5万元/个(其中中央资金4.5万元,省级配套05万元);养殖(连户)沼气工程按养殖规模补助4-10万元/个;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中央补助资金为总投资的45%,按养殖规模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省级配套为中央资金的5%。

    申报程序:中央资金项目由各县根据农户意愿,并综合建设条件等其它因素,由县发展改革局和农业局提出农村户用沼气、服务体系、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意见,并上报州(市)发展改革局和农业局,各州(市)汇总本辖区的情况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农业厅汇总全省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待批。其中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县(市、区)、州(市)发改局和农业局审批,经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农业和环境工程乙级以上咨询和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厅联合组织评审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评审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并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待批。

    项目建设条件:农户(养殖业主)有建设意愿,有配套的养殖规模(户用沼气每户不少于3个猪单位,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要求生猪年出栏在3000头以上),并具备一定自筹能力。

    8、2009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保障

    简介:一是通过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省级安排配套,筹集农村能源建设资金2.2亿元,确保完成20万户沼气池、10万户节柴灶建设任务。二是筹集人畜饮水工程资金4.5亿元,完成150万人的饮水解困任务。三是安排5亿元,实施20万户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四是安排2000万元,扶持200个村发展村集体经济。

    9、2009年农村扶贫补助资金保障

    简介:一是中央和省级扶贫资金安排10.9亿元(省扶贫办8.43亿元、省发改委以工代赈1.65亿元、省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0.8亿元)。二是中央转移支付"兴边富民"专项资金中安排2亿元。三是村容村貌整治资金5000万元。四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3.67亿元。共整合资金17.07亿元,补助标准为:一般贫困自然村15万元/村,民族地区20万元/村,边境民族地区50万元/村。村容村貌整治村10万元/村。

    10、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

    简介:2003-2008年,国家共安排我省1281所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总建筑规模81.2万平方米,总投入资金51820万元,其中国债资金42000万元,地方配套9820万元。

    从2003年起,省政府连续5年将农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纳入省政府承诺办理的实事中,省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建设补助3万元,按照每个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对边疆、民族、贫困地区无业务用房的村卫生室进行建设。2003-2007年省级共投入25680万元,建设81000个村卫生室。2008年,省委、省政府实施新一轮"兴边富民工程",安排25个边境县546个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投入资金2504万元,计划于2009年底全部建成投入使用。

    11、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设备购置补助

    简介:2003-2007年,云南省财政投入10320万元,装备1032所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设备;2007年又争取中央投入7900万元,采购200mAX光机、台式B超等基本医疗设备6611台(件),配置到814所乡镇卫生院。2008年11月,省财政在省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每个村卫生室补助2000元的标准安排全省11142个村卫生室设备购置经费,投资总额2228.4万元。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机构的设备装备条件,财政部、卫生部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4月两次下达我省农村卫生机构设备配置补助资金,总额为195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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